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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慈善总会章程


绍兴市上虞区慈善总会章程
(二0一九年十月十一日绍兴市上虞区慈善总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绍兴市上虞区慈善总会(英文名 Shaoxing Shangyu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SSCF)。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热爱慈善事业发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志愿结成的全区民间性、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慈善组织发展之路。遵守宪法、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联合慈善社会力量,募集慈善资金,开展慈善活动,帮助困难群体,助力公益事业,推动慈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绍兴市上虞区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为绍兴市上虞区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接受绍兴市上虞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省、市慈善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办公地点: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鹤琴路6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专项冠名基金及各类慈善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捐赠;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参与赈灾救助。协助和受政府委托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组织、储存、发放赈灾物资。
(三)开展扶贫济困。开展助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优抚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参与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等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四)开展志愿服务。组织区内义工(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类慈善公益活动,建立义工(志愿者)服务工作机制,推动义工(志愿者)服务社会化、公益化、制度化、规范化。
(五)开展宣传培训。组织各种形式的慈善宣传,开展工作交流和工作研讨,面向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慈善工作者和义工(志愿者)业务素养。
(六)促进合作交流。加强与国内外慈善公益团体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经验、技术和优秀服务项目,根据政府要求,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推动全区慈善事业的发展。
(七)推动行业协同。加强区内各慈善公益社团的协调和沟通,及时传递慈善信息,集合社会慈善资源,在民政部门的领导下,加强慈善诚信建设,做好区内慈善活动的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保障《慈善法》等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八)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和其他机构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慈善事业,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相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体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其他名誉称号的设立及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如遇特殊情况时,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如遇到特殊情况时,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慈善总会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授权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会长办公会议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讨论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审议决定本会日常工作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慈善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会长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
(四)秘书长主持本会秘书处工作,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五)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四至六人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本会财产的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财产必须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业务范围,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并按照募捐方案和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按照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分立、合并或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分立、合并、注销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慈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11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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