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查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民主协商的方法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工作。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本会领导机构;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聘请特邀顾问、名誉会长若干名。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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